四川省采矿权有偿出让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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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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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深化采矿权有偿出让制度改革,规范采矿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采矿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采矿权实行有偿出让制度。除自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外的以下情形应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一)申请采矿权出让的;
(二)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
(三)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申请采矿权延续的;
(四)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申请采矿权转让的。
第三条 采矿权出让实行批准申请(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
第四条 具有法定采矿权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机关),负责采矿权的出让工作。出让机关组织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出让机关可以委托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托机关)组织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受托机关经其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每个采矿权的方案应报出让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机关)批准。
出让机关负责采矿权登记及采矿权转让审批工作。
第五条 下列情形以批准申请方式出让采矿权:
(一)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明确了采矿权申请人的;
(二)自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
(三)采矿权有效期满申请延续的;
(四)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
出让机关以批准申请方式出让采矿权后应进行公告。
第六条 除批准申请方式出让采矿权外,其它矿产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包括:
(一)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
(二)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三)未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其他矿产地。
第七条 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矿区范围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难以满足原矿山继续正常生产;
(二)非矿产资源规划或国家产业政策明确需逐步淘汰和关闭的矿山;
(三)与原矿区范围相邻的矿产资源储量不足以另建新矿山或不适宜另建新矿山的;
(四)不会造成矿山安全隐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国有矿山企业破产、停办或转让时,其采矿权应当以申请批准、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出让或转让。
第九条 对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矿产地,出让机关可直接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
第十条 采矿权出让合同应当由采矿权出让机关同采矿权批准申请的申请人(以下称申请人)、招标的中标人(以下称中标人)、拍卖或挂牌的买受人(以下称买受人)签订。申请人、中标人、买受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采矿权价款。
申请人应在收到审批通知书后30日内与采矿权出让机关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中标人、买受人与采矿权出让机关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在采矿权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中确定,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到出让机关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申请人、中标人、买受人未在规定的时间与采矿权出让机关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采矿权价款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采矿权,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采矿权,由采矿权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委托采矿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批准申请方式出让的采矿权及采矿权的转让,需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由申请人、采矿权人委托采矿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采矿权评估结果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应当将原矿区范围内剩余的储量与扩大部分的储量一并进行采矿权评估。
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矿产地,可由出让机关根据当地采矿权市场、矿产品市场情况和资源开发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采矿权价款或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底价。
第十二条 采矿权的出让和转让应由有资质的地勘单位或矿山地质简测机构进行工作并编写储量(核实)报告,按下述办法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的认定或登记:
(一)新办矿山由采矿权出让机关进行储量认定并备案;
(二)其他情形的采矿权出让和转让由采矿权出让机关进行储量登记并备案。
第十三条 采矿权价款按下述办法收取和处置:
(一)以批准申请方式出让采矿权及采矿权转让,由采矿权出让机关向采矿权人或申请人,按采矿权评估确认结果收取采矿权价款。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国有矿山企业,可以申请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采矿权价款的管理和使用按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执行。
(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采矿权出让机关直接组织的,由采矿权出让机关按最终成交价向中标人或买受人收取采矿权价款,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委托组织的,由受托机关按最终成交价向中标人或买受人代收采矿权价款,按出让机关委托书确定的比例分别缴入委托机关、受托机关同级财政专户,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组织招标、拍卖、挂牌的业务经费应充分保证并在其财政专户中列支。
符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采矿权出让、转让的条件及其他有关要求按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及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从2002年12月16日起执行。
四川省采矿权出让合同(样本)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四川省 国土资源局(厅)(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采矿权有偿出让暂行规定》、《四川省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出让的仅为采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为: ,位于
,矿区面积为: 平方公里,矿区范围由 个拐点圈定,拐点坐标为: ,开采标高为: 米,具体位置见本合同所附矿区范围图。
第四条 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使用期限为 年,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支付采矿权价款,其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元)。此费用不包括地质环境保证金、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登记费等。
甲方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
银行名称:
帐号:
单位: 国土资源局
第六条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时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到采矿权出让机关 国土资源局(厅)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取得该矿采矿权。采矿权出让机关从受理采矿权登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依法为乙方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七条 乙方在采矿权规定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矿产品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乙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对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乙方必须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开采,依法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依法保护当地的生态及地质环境。
乙方在开采期间,应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资源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
第九条 乙方在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山林、道路“三废”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 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提前结束本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期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采矿权,乙方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并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等手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移动和拆除采矿权的依附物。
乙方如需继续采矿,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采矿权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符合继续办矿条件的,采矿权出让机关以批准申请方式将采矿权重新出让给乙方。但乙方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或存在违反《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形,采矿权出让机关有权不批准乙方的申请。
第十二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可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由于当事人主观原因延误,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20日内,向另一方报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
第十四条 乙方愈期未付清采矿权价款或愈期不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视为放弃采矿权,所交保证金及已交采矿权价款甲方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未按期取得采矿权或延期占用采矿权的,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有效期限相应推延,由此造成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依法赔偿。
第十六条 甲方交付的采矿权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应当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
第十七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无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地址如下:
甲 方: 乙 方:
法定名称: 法定名称: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传 真: 传 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三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九条 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采用中文书写,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一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来源: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http://scdlr.gov.cn/sitefiles/services/cms/page.aspx?s=2&n=108&c=12171
时间:201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