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该咋收
发布时间:2012-12-06 阅读数:2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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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华新闻网 时间:2012年12月6日
根据物价部门昨天公布的征收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我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化学需氧量4000元/吨/年、二氧化硫1000元/吨/年。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对象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对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不单独核定与分配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和污水集中处理企业,不需缴纳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从明年1月1日开始实行,有偿使用期限一般与排污许可证期限一致,首次有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按照“循序渐进、新老划断、区别对待”的原则,现有排污单位在2013年和2014年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分别按标准的50%和70%缴纳,2015年开始按标准全额缴纳。
金华市区参加排污权交易的企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可以按缴纳当年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实际征收标准一次性缴纳,也可以按缴纳当年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实际征收标准逐年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