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安:林权改革思路能否延及耕地制度
发布时间:2013-03-01 阅读数: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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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部网 时间:2013年3月1日
7月22日下午,国家林业局在北京举行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而就在一周前,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这项政策的出台,是30年来继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经济改革的又一重大突破。其间的许多规定,更是远远超出了联产承包制度的边界。按照规划,在未来几年时间里,中国将围绕林权改革进行新一轮“土改”,其意义不可小觑。
按照中央文件确定的目标,国家将在未来5年左右的时间内,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25亿亩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并在实地勘界登记后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虽然坚持林地的集体性质,但林地承包的期限却被规定为70年,而且期满后仍然可以继续承包。据悉,林地改革的核心是明晰产权,70年的承包期限,就是让农民吃下定心丸,真正做到“山定权、人定心、树定根”。如果相较于目前耕地的30年承包期限,这样的规定已经类似历史上的永佃权,距离农民真正拥有林地的产权只有一步之遥。这是了不起的进步。
《意见》规定,农民承包的林地,农民拥有占有、使用、收益、抵押和在一定条件下的处置权利。按《物权法》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也就是说,只要林地的使用性质不发生改变,农民对林地的物权基本是完整的。过去国家对林木的采伐有严格的限制,农民虽有种植养护的义务,却不能通过林地护养获得收益,也没有自主处置林地的权利,此举严重削弱了农民植树护林的积极性。《意见》中明确,除了国家划分的生态林,所有其他林木农民将拥有自主处分的权利。这既包括农民自主决定采伐,也包括农民将林地收益权流转转让,这样一来,城市居民到农村二次承包林地,种植林木,也将得到法律确认。
《意见》指出,要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这意味着我国各级林业部门将结束依靠罚款和规费生存的历史,行政事业人员有望吃上“皇粮”。长期以来,林业部门的行政经费由于无法得到公共财政的支持,审批变为收费,检查沦为罚款,从而造成林业部门和农民之间的矛盾。将林业部门的行政经费纳入公共预算,将有助于在制度上改变林业部门的不良形象,构建真正的服务性政府。而且,当林地真正还权于民后,也意味着政府部门权力边界的收缩,即林权改革是林业部门革自己的命。
我国是一个多山的国家,山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69%、山区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6%,古人云:“穷奔山,富奔川”,意思就是山区物产丰富,容易活人。但今天的现实却是,绝大多数贫困人口都聚集在山区。从另一个角度讲,中国用18亿亩耕地解决了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43亿亩林地却没有解决13亿人的用材问题,更没有满足社会对生态的需求。凡此种种,不是因为山区没有致富的条件,也不是中国的林地资源匮乏,而是整个山林体制制约了农民致富和生产力的发展。而体制的核心就在于产权。30年前土地承包制度的经验证明,只要政策对路,中国农民并不缺少创造财富的能力。
更值得期待的是,如果将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当作一个连续的过程来看,30年改革的总体趋势是,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占有越来越完整。目前,涉及到18亿亩耕地的土地政策的改革正处于相对停滞期,而在集体征地,转换土地用途时,农民的权益多得不到保障,而在土地流转、抵押等方面,虽然在局部地区试点多年,但在全国范围内却一直未能展开。其本质原因,还是对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不够尊重。去年,有部分地方的农民在网上呼吁直接分田归农,这说明,现有的耕地承包制度已经到了迫切需要进一步明晰产权的时刻。在这种情况下,林地改革的政策出台,农民拥有70年的林地承包权,并且拥有对林地的收益和处置权,在推动生态好转和农民致富方面都值得期待。这样的思路如能在耕地产权改革中得到进一步推广,中国农民对土地的物权,除了在转换用途方面尚待确定,其他方面就已经基本完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