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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碳排放权交易将引入个人参与

发布时间:2013-07-05 阅读数: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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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3年7月5日


“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除了控排企业,将适时引入投资机构、其他法人和个人。”省政府法制办昨日(4日)向公众征求意见的《广东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办法(送审稿)》明确了我省的碳排放交易产品,即碳排放权配额将按一定比例实行免费发放和部分有偿购买。


《办法》提出,鼓励金融机构探索以碳排放权交易产品作为质押的融资服务,并为已履行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等各项责任的企业提供绿色金融信贷服务。


碳排放权交易的前提是要划分企业碳排放权配额。《办法》规定年度配额分配的主要依据为控排企业历史排放水平与行业生产基准水平,确定各个企业的配额之后省发改委将按期发放配额。配额发放对象主要是部分行业年碳排放量(或年能源消费量)达到规定标准的控排企业,以及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


在配额清缴方面,每年度规定的期限内,控排企业要向省发改委上缴足额的上年度碳排放权配额,以抵消上年度实际碳排放,并由省发改委注销。


除上缴碳排放权配额外,控排企业也可上缴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实际碳排放量。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可抵消1吨碳排放。


6月18日,深圳启动碳排放权交易平台,成为全国首个正式启动碳交易的试点城市。《办法》明确,我省将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碳交易活动在省政府确定的交易机构进行,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主管部门,负责我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的监管调控。


《办法》明确,企业不可预借其他年度的配额使用或出售,企业年度剩余配额经主管部门确认后可结转为下年度配额。碳交易活动中,碳交易产品的价格将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由省发改委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调控监管。


此外,对于未能按规定时限足额上缴配额的企业,省发改委可对碳排放权配额不足部分按照碳排放权配额市场年平均价格的3倍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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