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布碳盘查工作安排 半个月送出五千万盘查费
发布时间:2013-08-06 阅读数:2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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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发改委 时间:2013年8月6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二氧化碳排放报告报送及第三方核查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13]1546号
各有关单位:
2011年,本市被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为全国首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并于2012年3月28日正式启动了试点建设工作。截至目前,已经完成全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起草、配额分配方法研究、信息化交易平台上线运行等基础工作。按照国家批复本市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的进度要求,根据市领导指示,2013年年内要启动交易。为尽快确定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基数,完成配额分配,我委近期将组织开展重点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报送及第三方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报告报送及核查对象
纳入本次二氧化碳排放报告报送及第三方核查范围的排放单位是根据2009年-2012年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统计数据,经初步核算二氧化碳排放量年平均值在1万吨以上的排放单位(名单见附件1)。纳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重点排放单位最终名单将根据此次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及第三方核查结果确定,并以此为基础进行配额分配。
二、 具体工作及时间安排
(一)二氧化碳排放报告报送(7月31日—8月16日)。
纳入附件1名单的各重点排放单位,请登录北京市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以下简称“数据填报系统”,网址:http://project.bjpc.gov.cn/tpf),并于8月16日前完成二氧化碳排放历史数据在线填报,同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二氧化碳排放报告纸质版(加盖公章)(报送地址:复兴门南大街甲2号天银大厦A西座1206室,下同)。凡是8月16日前未提交二氧化碳排放报告的,原则上视为同意按照统计数据核算历史排放值。
1.为解答重点排放单位在初次填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定于8月5日(全天)在北京会议中心9号楼2层第三会议室,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和专家进行集中答疑。
2.为保障填报和核查工作顺利开展,市发展改革委建立专家咨询辅导机制,重点排放单位如在填报及核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向相关专家咨询(专家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
(二)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8月16日-9月6日)。
各重点排放单位完成二氧化碳排放报告报送后,应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形成第三方核查报告。请重点排放单位于9月6日前通过数据填报系统提交第三方核查报告,同时将报告纸质版(分别加盖第三方核查机构公章及重点排放单位公章)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1.关于第三方核查机构委托。为保证核查工作质量,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客观公正,经过公开遴选征集和专家评审,本市选聘了一批第三方核查机构。同时,充分考虑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基础条件、专业经验,经专家评议,我们拟定了第三方核查工作意向分配名单(详见附件1)。由于核查工作时间紧迫,原则上不对核查工作意向分配名单进行调整。重点排放单位如确需变更意向分配的核查机构,应于8月12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变更意向核查机构的纸质版申请(加盖公章)。市发展改革委将于8月16日前组织专家研究变更申请,确定最终核查机构。
2.核查报告存在异议等情况处理。重点排放单位对第三方核查报告有异议的,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诉证明材料(含核查报告)。对9月6日前未提交第三方核查报告,且未提交申诉证明材料的,原则上视为同意按照统计数据核算历史排放值。
(三)核查报告审核(9月6日-9月30日)。
市发展改革委将于9月6日至9月13日组织专家对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第三方核查报告(包括有异议的申诉证明材料)进行初次复核,并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下发复核情况告知单。市发展改革委将在核查工作全部结束后,根据最终核查结论开展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分配工作。
1.初次复核结果为“不合格”报告处理。对于初次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第三方核查报告,应于9月16日至9月18日经第三方核查机构修改后,由重点排放单位通过数据填报系统再次提交,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纸质版材料。对在9月18日前未提交修改后第三方核查报告的,市发展改革委指定其他核查机构进行复查,形成最终核查结论,并下发复查情况告知单。市发展改革委将于9月21日至9月24日组织专家对整改后重新提交的核查报告进行再次复核,并下发再次复核情况告知单。对再次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第三方核查报告,市发展改革委于9月25日至9月30日指定其他核查机构进行复查,形成最终核查结论,并下发复查情况告知单。
2.对存在异议的第三方核查报告处理。对于重点排放单位提出异议并提交申诉证明材料的第三方核查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研究复核。其中,如复核结论支持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结论,市发展改革委将按照初次复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级处理;如复核结论支持重点排放单位的申诉请求或都不支持的,市发展改革委指定其他核查机构进行复查,形成最终核查结论,并下发复查情况告知单。
三、资金支持
为保障二氧化碳排放报告报送及第三方核查工作顺利开展,依据专家对第三方核查报告的复核结果,在核查工作完成后,综合考核报告质量、工作量等因素,将给予第三方核查机构相应的奖励资金。初定奖励标准如下:
对于每份核查报告初次复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12万元奖励资金;对于“良好”的,给予10万元奖励资金;对于“合格”的,给予每份核查报告8万元奖励资金。对于经专家初次复核结果为“不合格”但再次复核结果为“合格”的,给予8万元奖励资金。对于第三方核查报告优秀且核查工作量大的,将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具体视情况酌情确定。
四、工作组织及相关要求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总体推进、监管和相关事项协调决策等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核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委托业务支撑单位具体落实部门联络、文件传达、材料收集、会议组织、计划推进等日常工作,授权相关单位开展第三方核查机构委托工作。
(二)重点排放单位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填报历史排放数据,积极支持、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并按时完成信息填报、报告提交等工作。
(三)第三方核查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独立、公正地做好排放数据核实和查证,按时、按质编制核查报告。
(四)奖励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和有关审计等要求,专项用于核查工作,不得截留、挪用。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