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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密集出台碳排放管理办法 个人或可参与碳交易

发布时间:2013-11-22 阅读数: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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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deacarbon       时间:2013年11月21日


继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于华沙气候大会上公布上海北京启动碳排放权交易时间后,两市密集出台了各项试点管理办法。上海市今日以人民政府第10号令公布了《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北京市发改委亦在其官网上帖出《关于发放2013年碳排放配额的通知。


根据上海市的《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年度碳排放量达到规定规模的排放单位,纳入配额管理;其他排放单位可以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纳入配额管理。配额采取免费或者有偿的方式。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发展改革部门。而且年度碳排放量在1万吨以上但尚未纳入控排的单位也要每年汇报。


核查机构可以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也可以由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核查。由发改部分制定核查机构的管理办法,建立向社会公开的第三方机构名录,并对第三方机构及其碳排放核查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控排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履行清缴义务。不足以履行清缴义务的,可以通过交易,购买配额用于清缴。配额有结余的,可以在后续年度使用,也可以用于配额交易。可以将一定比例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用于配额清缴。但是办法并未明确CCER的抵销比例,而是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为避免重复计量,纳入控排的单位在其排放边界范围内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配额清缴。


该办法明确鼓励探索创新碳排放交易相关产品,并允许符合碳排放交易规则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参与配额交易活动。


办法较之前的公众意見版设定了更加严格的罚惩措施。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未按规定接受核查的逾期未改正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理抗拒、阻碍第三方机构开展核查工作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方机构责任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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