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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碳交易办法公布 明日正式启动

发布时间:2013-12-26 阅读数: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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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deacarbon 时间:2013年12月26日


年内最后一个启动的碳交易试点天津将于明日开市。23日,天津市政府网站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12月20日印发的《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作为“两省五市”七个碳交易试点之一,天津市是除上海之外第二个正式公布碳交易管理办法的试点地区。另外,天津将成为深圳、上海、北京、广东之后第五个启动市场交易的试点,天津碳市场交易预计将在明日(12月26日)正式开锣。


相比其他试点已发布或征集意见的管理办法,天津此次发布的办法条目规定较为宽泛,法律约束内容相对薄弱,但在CCER使用上空间最大,同时对碳资产质押融资作用做了强调。


预留市场调控空间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配额分配以免费发放为主、以拍卖或固定价格出售等有偿发放为辅。拍卖或固定价格出售仅在交易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稳定市场价格使用,具体规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这意味着,虽然天津设置了拍卖、固定价格制度,但天津配额将会全部免费发放给企业。


此外,第七条规定因有偿发放配额而获得的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门用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相关工作。


CCER不限范围


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纳入企业可使用一定比例的、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相关规定取得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碳排放量。抵消量不得超出其当年实际碳排放量的10%。1单位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1吨二氧化碳排放。


办法中并未对CCER项目范围进行限定。


配额有效期三年


纳入企业未注销的配额可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直至2016年5月31日。2016年5月31日后,配额的有效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


同时,中途退出企业剩余配额将被全部回收。纳入企业解散、关停、迁出本市时,应注销与其所属年度实际运营期间所产生实际碳排放量相等的配额,并将该年度剩余期间的免费配额全部上缴市发展改革委。


市场主体范围大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纳入企业及国内外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据本办法可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或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业务。


水晶碳投获悉,明日启动后,天津市场将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开放。


明确碳资产融资


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明确提出,天津鼓励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为信用评级较高的纳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并适时推出以配额作为质押标的的融资方式。


此外,第三十一条激励措施为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应支持信用评级较高的纳入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国家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相关扶持政策和预算内投资所支持的项目。本市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相关扶持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用评级较高的纳入企业。


约束机制松散


在企业未能履约的约束方面,管理办法未能给出一个有力的方案。仅在第三十二条规定,纳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及遵约义务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改正,并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政策,即上述激励措施。


相比其他试点责令清缴、扣除来年配额以及按照价格三倍或罚款上限进行罚款等规定,天津管理办法在履约约束上显得力度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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