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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交所董事长何锦峰接受碳阻迹专访

碳阻迹订阅号 发布时间:2022-12-09 阅读数: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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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碳阻迹&碳阻迹研究院联合推出的独家观点栏目,专访碳圈行业各领域专家、以及关注碳中和议题的普通大众,一起发现最具价值的深度见解与知识经验。


11月29日,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董事长何锦峰接受栏目专访,交流碳资产的交易现状与发展趋势。以下为专访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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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阻迹:从试点交易到全国碳交易,碳交易所是碳市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请您具体介绍一下,交易所在碳市场中的角色定位、职能以及所起到的作用?


何锦峰:非常感谢碳阻迹邀请,我们与碳阻迹是同年在碳市场创业发展的“碳路人”,彼此关注,在这里特别祝贺碳阻迹创业11年以来所取得的非凡成就!今天非常乐意在这里向关心或参与碳市场的朋友们作些分享。



我赞同您所说“碳交易所是碳市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那到底有多重要呢?


前些年进出首都机场经常能看到一条动物保护公益广告语,大致意思是说如果不能实现交易,就不能形成市场。碳市场概莫能外。


市场那么大,交易总得在一个具体的平台上完成,而建设和运维交易平台的机构,就是碳交易所。具体一点,我们先从碳市场的概念说起。


抽象的碳市场是指所有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机制、技术、服务、设施设备等形成的各种交换关系的总和,这个市场中除了碳资产买卖双方之外,还有第三方咨询、审定、核证机构,以及投资、法律、会计等服务机构,当然还有不可或缺的交易机构。


具象的碳市场往往指的就是碳交易所及其开发运营的碳交易平台,碳资产的交易最终只能在碳交易所完成,咨询、审定、核证等第三服务虽然不一定在交易所场内交易,但其服务成果是碳资产的中间产品,终端产品还是碳资产。



我们再说说交易所在碳市场中的角色定位。从碳市场概念延伸理解,我们不难理解碳市场不是线性产业链关系,而是存在一个多维市场生态关系。


交易所虽然不是市场的主体部分,却是重要的基础设施,是碳市场的关键枢纽,尤其是对于狭义的碳资产交易,为了保证权属清晰、流转有序、安全高效,就只能在交易所完成。


这是因为碳资产是数字化资产,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可追溯性、不可篡改性、安全性都至关重要。所以,国家和地方政府对碳交易所的质、量两方面都是高标准、严要求地从严把控。


设立碳交易所不是简单的事情,需要向国家申请两次资质。


第一次是取得一般交易机构的资质。按照有关规定,机构名称中含“交易所”三个字的,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原则,在书面征得以证监会牵头的国家有关部际联席会议同意意见的前提下,再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难度系数较高。


据我所知,近十年来除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就再没批过“交易所”,只有少量“交易中心”。


第二次是取得交易碳资产资质,即成为碳交易机构。截至目前,全国经国家气候变化主管部门会同多部门联合评审后再备案、具有碳交易机构资质的只有9家,其中国家确定试点市场的机构有7家(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备案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有2家(四川、福建)。


资质稀缺、管控严格,意味着碳交易机构的职能和作用重要。到底有哪些职能职责,能够发挥哪些作用呢?就一般交易所而言,最重要的功能是发现价格、发现投资人。


碳交易所最根本、最重要的职能是为碳资产定价、配置碳排放资源、管理风险。为了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碳交易所要做的工作很多,任重道远。


首先要做好基础设施建设。最主要是搭建交易平台,包括实体交易场所和信息化交易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和结算清算系统以及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媒体。


第二要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制度。综合考量国家对交易场所监管的一般性政策规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方面的专门规定,以及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政府更好发挥作用等各种因素后,在现有政策法规框架下,制定一系列碳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不断研发丰富交易产品,不断完善优化交易方式,不断强化交易信息披露。


第三要加强能力建设、市场培育。碳市场方兴未艾,这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新兴市场,市场各参与方都需提升能力。碳交易所只有不断通过能力建设活动让更多机构和个人认识到气候变化的紧迫性、碳排放资源的稀缺性、碳资产价值的珍贵性,才能让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到碳市场中来。


培育市场的目的就是建立一个繁荣碳市场。只有在供需两旺的市场中,通过充分博弈,形成均衡价格才是碳资产的有效定价,也才可能成为金融机构认可的基础资产,成为碳资产质押融资的估价基础。


第四要加强风险管理,尤其要防范系统性风险。风险管理是交易所生命线,交易规则制度方面要防范法律政策风险。交易系统方面要防范通讯信息、网络安全等的技术风险。交易主体方面要落实投资者适当性规定,鼓励理性投资,防范过度投机行为。交易机制方面要以市场持续健康平稳高效运行为目标导向,防范碳资产价格大起大落、碳市场巨幅震荡波动。


总之,碳交易所是碳市场中提供公平、公允居间服务的基础设施,发挥着市场枢纽作用。碳市场中各种交易参与人都直接或间接与碳交易所存在联系,市场中所有交易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围绕碳交易所展开。


个人认为,碳交易所建设成败直接关系到碳市场建设成败,二者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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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阻迹:目前碳市场可以分为强制减排市场和自愿减排市场,您能介绍一下这两个市场的区别与联系吗?


何锦峰:就国内碳市场而言,从市场机制角度出发,可以分为强制减排市场和自愿减排市场;从行政区划角度出发,可以分为全国市场和区域市场。相对而言,强制减排市场和自愿减排市场的区别与联系更为复杂一些。


关于强制减排市场和自愿减排市场的区别。


一是市场机理不同。


强制减排市场是管制性市场,或者说是倒逼型市场,基本原理是“总量控制、配额管理、市场调剂”。目的是通过碳排放配额约束,倒逼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市场所称控排企业)通过技术和措施减排,平抑不同发展水平的重点排放单位减排成本,来实现既达成减排目标、又降低整体社会减排成本的目的,这是政策驱动的市场。


自愿减排市场是激励性市场,或者说是引导型市场,基本原理是“自愿减排、核证量化、市场变现”,目的是鼓励相关单位依据特定减排方法学,基于项目积极实施减排,形成可交易的核证减排量,在一定程度上是利益驱动的市场。


二是交易标的不同。


强制减排市场的基础性交易标的或产品主要是碳排放配额,更多体现碳排放权属性。在一级市场上属于行政配置资源,具有公共资源特征,拥有一定量的配额就拥有一定量的排放权力。由于配额可以交易,因此排放权力又可以变现而成为权利,交易收入能否进入利润中心则与履约策略、投资策略、减排成本等因素相关。


自愿减排市场基础性交易标的或产品主要是核证减排量,更多的体现碳信用产品属性和产权属性。在一级市场上虽然是政府部门签发或授权签发的,但这对项目减排成果的确权,具有财产权特征,获得签发的核证减排量就代表项目已经实现了一定当量的温室气体减排。核证减排量要求具备减排的额外性,同样相对项目的主产品而言通常也是额外产生的副产品,交易收入归属利润中心。


三是市场架构不同。


强制减排市场包括狭义的全国碳市场,即上海牵头负责交易、湖北牵头负责注册登记的全国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包括国家确定的7个区域试点市场,以及建立配额交易体系的福建市场。全国碳市场在上海实现交易,在湖北武汉完成配额注册登记、交易资金结算、碳资产交收,各区域市场基本上是将注册登记、交易、结算集中于当地的碳交易机构。


自愿减排市场实际上也有全国市场和区域市场之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无论从顶层设计的层级来看,还是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体制机制来看,或是CCER流转的市场边界来看,都属于广义的全国市场范畴。


不同之处在于,目前是“1+9”的市场架构,即全国统一注册登记系统,9个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各自建立交易和结算系统,交易机构备案后,国家开放注册登记系统的接口,实现交易、结算系统与注册登记系统的对接。


统一注册登记系统有利于CCER在各个不同的市场之间有序流转,并保障权属清晰,分散的交易和结算系统则有利于交易机制多元化。


有比较才有选择,有了丰富多彩的探索创新,才能不断推进碳市场的优化完善。相应的,一些地方建立了碳普惠机制下的核证减排量交易机制,比如广东的PHCER、福建的FFCER、北京的林业碳汇、四川的CDCER、重庆的CQCER等,这些区域性市场也都属于自愿减排市场范畴。


四是交易主体不同。


在全国市场直接参与交易的,目前只有重点排放单位,再具体一点就只有去年纳入这个市场的2162家火力发电企业或自备电厂,其他机构和个人还不能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


试点市场的交易主体则相对多元化,既有试点地区的重点排放单位(或控排企业),也有投资机构(包括碳资产管理公司、一般投资机构、碳基金公司以及其他角色多重化的投资人)、自然人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等。但试点市场的规则并不统一,有的市场不对个人开放。


CCER市场与试点市场的交易主体非常类似,整体上更加多元化,全国市场和试点市场重点排放单位、自愿减排项目业主单位以及投资机构、自然人投资人和金融机构等都能参与交易,但具体到各个市场是有差异的。


关于强制减排市场和自愿减排市场的联系。


第一,强制减排市场和自愿减排市场都是多层次碳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早在2014年9月,《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就进一步对碳市场建设作出了安排部署,明确提出推动自愿减排交易活动、深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加快建立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


事实上,国家气候变化主管部门于2012年6月就印发并施行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CCER市场据此建立起来,7个试点市场在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期间相继开市交易。


CCER市场和7个试点市场是我国碳市场的先行市场,是全国市场的“开路先锋”和“探路者”,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是在总结CCER市场和试点市场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第二,自愿减排市场与强制减排市场通过抵消机制建立了紧密的直接联系。按照全国碳市场和各试点市场相应规定比例,1单位CCER(即经国家核证的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可以在全国碳市场抵消1吨全国碳排放配额或在试点市场上抵消1吨地方碳排放配额。


抵消机制的建立,对于自愿减排和强制减排所形成的减排成果的价值给予了等价认可,即无论是强制的被动减排、还是自愿的主动减排,等量减排的温室气体的价值是一样的。


第三,两个市场之间相互平衡供需关系。在抵消机制下,配额市场为自愿减排市场带来了刚性需求,CCER的使用价值才得以体现。


事实证明,去年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之后,CCER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度显著增强。相应的,CCER市场则为配额市场提供了必要的供给保障,有效解决配额适度从紧的强制市场下可能出现短缺与结余不能自求平衡的问题。


第四,强制减排市场中的碳排放配额和自愿减排市场中的碳信用都具有经济学意义上的稀缺性。CCER除了用于碳中和机制自愿注销更多体现公益性外,在抵消机制下则与配额一样体现了碳排放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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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阻迹:2017年开始暂停的自愿减排市场,目前在筹备重启当中,在重启前,减排企业可以做哪些准备工作?哪些种类项目允许参与到自愿减排市场?哪些类型项目会优先考虑纳入?此次重启与之前市场相比是否会有较大变动(申报流程、标准等)?以及它对碳市场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何锦峰:准确的说,自愿减排市场没有暂停过,2017年3月开始暂停的是相关备案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当时的公告内容很清楚,有几处关键信息:


●“我委正在组织修订《暂行办法》”,说明了暂停的原因和目的


●“暂缓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方法学、项目、减排量、审定与核证机构、交易机构备案申请”,明确暂停的内容;


●“不影响已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在国家登记簿登记,也不影响已备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参与交易”,表明自愿减排机制没有停、市场没有停。


从暂停到现在,CCER备案重启的呼声不断、传闻不断,但最终都因种种原因让市场在遗憾中重新迎来新一波呼声和传闻。


传闻多而没有成为现实,一方面说明市场期待信号强烈,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自愿减排市场和强制减排市场一样,都是复杂的系统性工程。


沙姆沙伊赫气候大会召开前后,各种关于CCER备案快要重启的信息又一次多起来,生态环境部也明确表态“将加快推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的各项工作取得实效”,但没有明确重启时间。


因此我们对于重启时间不能臆测,只能分析:


一方面,去年全国市场上线交易以来,CCER的供需矛盾比较突出,重启CCER的市场紧迫性凸显,但由于2021年、2022年配额尚未分配,CCER履约需求压力得到缓释,重启的紧迫性又相对减缓了。


另一方面,新修订的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目前尚未扩大范围征求意见或公开征求意见,从规范性文件办文流程分析,可能还需要假以时日,CCER备案才可能重启。


那在CCER备案重启之前,市场参与主体可以做些什么呢?


首先是加强能力建设。也就是要加强对自愿减排市场的一般性政策制度的学习,掌握自愿减排市场的基本原理、机制,分析了解市场需求,重点学习相关的减排项目方法学,掌握相关项目的CCER开发技能。


其次,在具备一定专业积累的基础上或借助碳资产开发咨询机构的外部能力,积极储备可开发项目资源,既要分析项目种类,也要分析项目经济可开发性。


第三,先按照现行《暂行办法》做好项目开发前期准备,收集固定基准线情景资料、项目减排额外性论证、项目审定等。


第四,密切关注国家相关政策动向,随时准备好按照新的管理办法调整项目设计文件,并及时启动申报程序。


关于哪些种类项目是允许参与到自愿减排市场的?


其实,可以进入自愿减排市场的项目类型是比较丰富的,国家先后公布了12批备案方法学,共有200个,分为16种类型,涉及能源、制造、化工、建筑、交通、农林等各行各业,涵盖了大、中、小型项目。


从市场实际分析来看,截至去年底,实际签发CCER391个,签发减排量约7700万吨,其中大约80%是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项目。


对比世界银行报告,截至2019年数据,签发项目287个,签发CCER5300万吨,其中可再生能源项目59%、垃圾减排项目18%、燃料转型14%、能源效率8%、林业0.01%。我们会发现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项目占比还在提升,说明这些项目得到了长足发展。


哪些项目会优先纳入?我没有注意到有没有政策明确哪些项目优先纳入,但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关于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概念可见一斑。


原文表述“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这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表述“经备案的减排量称为‘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有所不同。


最大不同点在于点明了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这三个类型的项目。前者是因为市场份额实际最大,而后两者项目不多、减排量不多,结合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全球气候治理新动向分析,在概念里专门点明,实际上就是一种政策引导,至少这三类项目或许就是优先考虑纳入市场的。


关于CCER备案重启与之前市场相比是否会有较大变动?从逻辑上分析判断,答案是肯定的,总不至于从2017年3月暂停备案,历经五六年后,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与之前没有多大差别。但具体变动情况就不得而知了,既然还没有大范围或者公开征求意见,也就不会有专家未经授权而先行公开相关内容了。


当然,这次修订对碳市场的意义还是重大而深远的,长时间修订必然意味着深入调研、充分讨论、反复征求意见,意味着新出台政策科学性、完善性、可操作性有明显提升。


简而言之,有利于促进自愿减排市场不断趋于完美,与不断趋于完美的强制减排市场一起构成不断趋于完美的中国碳市场,缺了哪个市场、弱了哪个市场都是残缺而不完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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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阻迹:近期,碳普惠机制备受大众瞩目,各试点市场也纷纷发布碳普惠机制建设方案,在您看来,碳普惠机制对碳市场的意义有哪些,以及是否具有参与碳市场交易的可行性?


何锦峰:如您所说,碳普惠机制备受关注。今年4月22日,我们9家国家备案碳交易机构共同启动了“碳普惠共同机制”,并发布了《碳普惠共同机制宣言》。


“碳普惠制”理念初步形成于2013年底,概念形成于2015年,最早由广东省发改委提出,是对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的节能减碳行为进行具体量化和赋予一定价值,并建立起以商业激励、政策鼓励和核证减排量交易相结合的正向引导机制。


目前“碳普惠”已遍地开花,广东、上海、北京、成都、福建、湖北、重庆、浙江等地方或城市都有所探索,也各有特色。


在我看来,碳普惠机制对于激励引导社会减排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的培育和习惯养成。这种机制实质上对个人行为是否相对低碳,重定性、轻定量。


对比碳市场交易机制,碳普惠减排成果的量化相对粗略一些,碳市场减排成果的量化更加严谨。这是因为精确量化所必需成本对于碳普惠项目而言是没有经济性的,所以只能采用粗略的方式和流程来定量。一个粗略的量和一个精确的量是难以代换的。


所以个人认为,碳普惠的减排量与核证减排量直接关联进入市场交易的基础条件和时机还不成熟。这不是说碳普惠减排量就不可以交易了,由于碳普惠签发的减排量普遍偏少,作为一个独立的交易产品,只要相关部门支持,在区域市场中或区域共同市场中交易还是可行的,但需要强化风险管理,防止过度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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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阻迹:在绿证交易市场中,个人可以参与购买交易,那么未来个人是否也有可能参与到碳交易市场当中?


何锦峰:个人参与绿证交易和参与碳交易有所不同。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即简称绿证交易,是电力体制改革背景下,在电力交易市场中,借鉴国际市场相关经验,演化出来的权益类证券化交易产品。


由于绿证交易目前只有一级市场,没有二级市场,而且不能多次交易,自然人参与交易只能是纪念意义或公益性目的,不能是投资目的。因此实际参与绿证交易的个人不会多,不过我们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专家确实有购买过绿证的。


个人参与碳市场交易的目的则主要是投资,那么个人能否参与碳市场交易呢?从政策角度看,个人可以参与碳市场交易,政策延续并成为趋势。


●《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7号)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及符合交易规则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均可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生态环境部2021年3月公开征求意见)中规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


从市场实际情况看,全国碳市场目前暂未对重点排放单位之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开放。区域市场和CCER市场都有符合相关市场交易规则的投资机构、自然人等主体参与交易,但个人参与的交易人数和交易量都相对较少。


从市场发展来看随着市场的成熟度、完善性不断提高,市场交易主体多元化是必然趋势,随着有关部门对市场的驾驭能力、风险管理能力不断增强,对个人参与市场的政策或能从谨慎逐渐趋于稳健和鼓励,对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或能更加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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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阻迹:目前无论在试点碳市场还是全国碳市场,均是国内碳资产品种的交易体系,未来国内碳资产是否会有可能参与国际碳市场呢?


何锦峰:碳市场不同于其他市场的重要一点是,先有国际碳市场,再有国内碳市场。


全球气候治理孕育了国际碳市场。从2005年开始,国内许多企业在《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CDM)下,积极参与CDM项目开发以及相应的CER交易,或者在黄金标准、VCS等其他国际标准下开发项目核证减排量,那个时候形成的碳资产实际上都是在国际标准下开发的国内碳资产。


但由于国内没有交易市场,交易只能在国际市场完成,缺乏碳资产定价的话语权。国内碳市场从2008年开始动议,到2011年确定试点地方,再到试点市场相继启动,直至去年全国碳市场正式上线交易。


可以说国内碳市场就是生态文明建设催生的碳市场。与国际碳市场的链接是全球气候治理的应有之义,同时国家规划也非常明确,就是要积极参与全球性和行业性多边碳排放交易规则和制度的制定。密切跟踪其他国家(地区)碳交易市场发展情况。根据我国国情,研究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与国外碳排放交易市场衔接可行性。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探索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开展双边和多边碳排放交易活动相关合作机制。


事实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ICAO)为CORSIA机制通过了六项符合资格的国际航空碳抵消减排计划的减排标准,其中包括我国的CCER,也就是说CORSIA允许使用CCER抵消。


那么,当CORSIA经历试验阶段(2021-2023年)、第一阶段(2024-2026年)之后,在第二阶段(2027-2035年)里,我国碳市场也将更加成熟,CCER的市场空间将更加广阔。万事开头难,与CORSIA机制的链接,只是国内碳市场和国际碳市场合作的第一步。


第一个通道打通之后,第二个通道还会远吗?相信未来将会有更多的国际市场间的链接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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