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兴趣活动小组管理办法 (试行)》
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 发布时间:2022-04-22 阅读数: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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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兴趣活动小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增进职工沟通了解,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归宿感,规范对职工兴趣活动的组织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兴趣活动小组(以下简称兴趣小组)是依据公司职工共同兴趣爱好,自愿组成的群众性业余文体活动组织,在公司工会指导、管理和监督下独立开展各项兴趣活动。
第三条 兴趣小组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以活跃职工文化生活、促进职工身心健康为目的,以职工兴趣活动为载体,围绕企业健康和谐发展积极开展工作。
第二章 兴趣小组
第四条 必须有5名及以上职工共同书面申请,方可成立兴趣小组。
第五条 兴趣小组内设组长(人数较多的可设副组长)、经费管理员等,通过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具体参与兴趣小组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兴趣小组应集体制定兴趣小组《章程》,予以规范兴趣小组的正常运行和活动开展。《章程》中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兴趣小组名称;
2.兴趣小组的组织管理方式;
3.活动经费来源及收支管理;
4.兴趣活动的形式及时间、频次安排;
5.兴趣小组成员进入退出机制及考核方式。
第七条 每位职工原则上只参加一个兴趣小组,转组需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兴趣小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工会核实后予以撤销:
1.违反党纪国法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2.不接受公司工会的正常工作指导;
3.无年度活动计划或一年内不开展任何活动;
4.管理混乱,在社会或公司内部造成不良影响;
5.因组员退出导致兴趣小组人员持续3个月少于5名;
6.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三章 兴趣活动
第九条 活动开展原则
1.以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为宗旨;
2.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生产经营大局;
3.科学文明、健康向上、安全节约;
4.有计划、有步骤,事前报备、集体组织。
第十条 活动时间安排
各兴趣小组原则上每月开展一次集体活动,每次不超过半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参加人数
兴趣活动一般应全员参加、集体开展,每次活动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且不少于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 活动报备
各兴趣小组应结合实际编制年度活动计划,报工会委员会备案。开展活动前,应制定活动方案(包含活动开展时间、地点、活动内容、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等情况),并提前向工会委员会报备。
第十三条 活动要求
1.服从工作大局。各兴趣小组成员参加小组活动,需确保不影响本职工作,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公司分管领导同意。若兴趣活动与公司中心工作发生冲突,则应取消或延期。
2.严格考勤管理。各兴趣小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集体活动应履行请假手续,参加兴趣活动期间不得私自外出办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确保活动安全。兴趣小组组长是兴趣活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做好活动应急预案,确保活动组织规范有序、安全高效。
第四章 兴趣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 活动经费来源
遵循“小组自筹一点、工会补贴一点”的原则解决。
第十五条 活动经费补贴
公司工会依据各兴趣小组规模,兴趣活动开展情况、取得成果、获得荣誉等综合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活动费用报销
公司工会补贴的兴趣活动经费,按照工会财务制度和兴趣活动经费使用范围,凭正式发票经审核后报销,每月报销一次。
第十七条 兴趣活动经费使用范围
兴趣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兴趣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兴趣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及兴趣活动宣传支出。兴趣活动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第十八条 兴趣活动经费是组织开展小组集体活动的公共费用,使用中要遵守财经纪律,符合财务管理要求。要专人管理,账目清楚,使用情况定期向组员公布。
第十九条 兴趣小组成员有权向小组提出活动经费收支情况的质询,经费管理员和组长应对组员提出的质询予以合理解释,对组员提出的有利于改进经费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应予以采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